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性补贴即小五项、奖励性补贴及特岗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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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性补贴即小五项、奖励性补贴及特岗津贴

2024-07-11 07: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场、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鄂办发电[2014]26号、鄂人社发[2014]5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及特岗津贴规范如下。

一、规范的范围

规范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二、发放的项目及对象

1、改革性补贴项目包括

(1)住房公积金

发放标准为:月工资额的12%;发放对象为单位在职人员(黄金委[2011]10号)。

(2)住房补贴

发放标准为:月工资额的2.5%;发放对象为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鄂直房改[1996]2号)。

(3)交通补贴

发放标准为:不分级别,统一为月标准220元;发放对象为单位的在职人员(鄂办发电[2014]26号)。

(4)通讯补贴

1、公务员标准

公务员通讯补贴由移动通讯费和住宅固定电话补助构成,具体标准为:

①、在职标准:厅局级420元/月,县处级310元/月,乡科级(高级技师、技师)160元/月,科员及以下(高级工及以下)100元/月。

②、离休人员标准:厅局级70元/月,县处级63元/月,乡科级及以下35元/月。

③、退休人员标准:厅局级60元/月,县处级54元/月,乡科级及以下30元/月。

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讯补贴按照公务员标准执行。

2、事业单位标准

事业单位(除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外)通讯补贴只保留住宅固定电话补助,在职人员标准降低为厅局级100元/月,县处级50元/月,管理岗位乡科级及以下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岗位人员无通讯补贴,退休人员按照同等在职人员标准的60%执行,离休人员执行机关离休人员标准。

通讯补贴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5)物业管理补贴

发放标准为:厅级每月280元,县级每月240元,科级及以下每月200元,高级技师及技师每月200元,高级工及以下每月160元;发放对象为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鄂办发电[2014]26号)。

新增的改革性补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奖励性补贴项目

(1)政府目标责任奖:发放标准为在职在编人员一个半月工资总额的奖金奖励(黄政办发[2013]15号);

(2)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发放对象为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标准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3)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奖:发放对象为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标准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4)档案达标奖:发放对象为单位在职人员,标准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5)党建先进单位奖:发放对象为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标准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创建奖和文明单位创建奖在获奖周期内,可每年度发放一次。

以上奖励性补贴执行时间为2016年元月1日。

三、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财力情况决定是否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己实行比较规范部门预算管理单位暂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资金按下列办法解决:

1、住房公积金,由财政按工资额的6%分别列入部门预算,单位符合规定的补充部分由单位从非税收入中解决,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缴纳;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物业管理补贴所需资金从单位部门预算结余中解决。

2、政府目标责任奖、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奖、档案达标奖、党建先进单位奖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结余中解决。

暂未实行比较规范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其发放上述补贴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五、特岗津贴

1、法官审判津贴

(1)执行范围: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2)津贴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3)法官审判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2、检察官检察津贴

(1)执行范围: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2)津贴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检察官检察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3)检察官检察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3、特级教师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4、公安机关法医、毒物化验保健津贴:从2009年7月1日起,将全省公安机关法医和毒物化验技术人员保健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0—360元。

5、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1)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

(2)津贴标准: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

(3)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6、信访岗位津贴

(1)执行范围: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2)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3)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7、机要交通人员执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1)执行范围:执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机要交通人员,严格限定在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设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相关地市党委办公厅(室)机要交通部门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2)机要交通人员执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3)机要交通人员执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8、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1)执行范围: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2)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20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40元。

(3)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9、艰苦地震台站津贴

(1)执行标准:一至六类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天5元、4元、3元、2元、1.5元、1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40元、32元、24元、16元、12元、8元。

(2)调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0、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1)执行范围: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2)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20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40元。

(3)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1、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1)执行范围:限于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2)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3)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2、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1)执行范围:限于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2)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3)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3、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1)执行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职密码人员及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设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相关地市党委办公厅(室)机要交通部门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执行此项津贴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专职密码人员具体包括: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含中办电子科技学院和中办机要研究所),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铁道部、民航部、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机要局(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级机要密码机构中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外交部执行此项津贴的人员,包括国内和驻外使领馆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

(2)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4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600元。

(3)调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14、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1)执行标准:一至六类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天5元、4元、3元、2元、1.5元、1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40元、32元、24元、16元、12元、8元。

15、税务征收津贴

(1)执行范围:限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中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2)税务征收津贴的标准,省及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20元,地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3)调整税务征收津贴标准,从2012年7月 1日起执行。

1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1)实施范围: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标准,从事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人员每人每月320元,从事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每人每月220元。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17、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1)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从事空中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

(2)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的。

(3)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工作及其他辅助工作的,接触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运输、保管及发放工作的。

(4)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8、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1)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专职从事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科研工作的;直接从事高毒药剂的配制、分装、施用以及药效药害检测工作的;经常使用多种高毒药品和接触强致癌物质的。

(2)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专职从事化学和农药分析,接触和使用高毒化学药品的;专职从事高毒农药及毒力测定工作的;专职从事喷洒中毒农药及使用剧毒化学药剂进行熏蒸消毒工作的。

(3)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专职从事放射线设备维修工作,放射线物质场地污水、污物处理工作的;专职从事植物生物化学、土肥、林产品品质化学分析;专职从事中毒农药配制、施用、药效药害检测,以及使用中毒药剂或大量喷施低毒农药工作的;专职从事药材加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从事林木种子使用中毒农药浸泡及化学药剂消毒工作的;专职从事林业动植物检疫、药效药害检查、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分类鉴定的;专职从事动、植物标本保管分类工作的;专职从事菌种分类、保存及癌细胞培养、分析等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林木昆虫、动物实验、培养、分析和饲养、解剖、标本采集工作的;从事农药、放射性同位素搬运工作的;专职从事农药保管分发工作的。

(3)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9、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1、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科研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至癌物质的人员;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科研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及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和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低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药品的人员;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的、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温、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2、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上述炭疽、鼻疽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专职从事上述破伤风、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炭疽、破伤风等两类人畜共患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卫生防疫津贴

(1)执行范围: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2)执行标准: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3)该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其它津贴

1、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1)执行范围:限地各级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劳动教养、法院、检察院机关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民警察。

(2)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

(3)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扎实工作,做到政策解释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发放项目统一、标准统一、资金来源统一,确保规范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把规范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这件大事抓实抓好。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管理。规范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后,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市纪委及组织、监察、财政、人社和审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人事、财务部门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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